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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未涉商业秘密的劳动技能是否构成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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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福建福州市]
[风险规避]
发表时间:2013-9-3 10:08:57

多年培养的业务精英,翅膀硬了后选择离开,下家居然是直接竞争对手。为此,公司将可以起诉前员工和人才派遣机构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多年的培养如果没有涉及商业秘密算不正当竞争吗?如果起诉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起诉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因劳动技能侵权起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如果对方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 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严重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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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执业机构: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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