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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网络公司销售出去的产品客户不满意,我已经离职还需要退销售提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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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无锡市]
[纠纷处理]
发表时间:2014-3-18 15:42:13

您好,我之前是在一家网络公司做销售,之前帮员工谈过一个8万多的订单,那个员工现在还没拿到提成,客户又骂我是骗子,我辞职后给这个客户发过短信说这个单子我拿了多少提成,包括员工没拿提成这事,希望客户能理解我,现在这个网络公司要跟这个客户打官司,网络公司老板知道我发过短信给客户,然后晚上打电话说了一些让我付出代价的话,会让派出所找我然后上法院什么的,其实最终是产品问题导致客户要的效果不理想而引发的官司。现在想让我也进来承担,还说要通过法律途径吧以前这个单子我拿到的提成给要回来,还有跟这个单子不相关的其他月份我获得的业绩的奖金。对了,隔天产品的开发商老板又发来信息,说了一些大致像威胁我的话,说什么想找到你还是很容易的什么的?

律师解答
陈思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客户介绍产品,只要没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客户成交之后提取佣金是合理合法的,后面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客户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已经与你无关,你无需退款。在客户打电话向你询问有关情况时,你将实际过程如实告知,并不违法,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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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反不正当竞争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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