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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与给付支票的一方或是支票的出票人联系,如果经索要,对方拒不付款,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步骤如下:(一)从支票签发日起算的六个月内是支票权利的主张期限,在这段期间内,持票人可直接拿着支票行使追索权起诉要求获得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若持票人支票的取得并无违法事由,此时便可直接得到法律支持。但是要注意,如果在此类诉讼中包含诸如利息、滞纳金等请求时,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二)如果已过了第一步中所指明的六个月期限,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归于消灭,此时,持票人若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民事行为来起诉——比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服务合同等等,与前述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除了诉讼的案由有区别外,持票人的举证责任也明显加重——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和对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譬如自己为其提供了何种服务或多少货物,双方对价款的约定,对方尚欠自己多少款项等等,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胜诉,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总之,当事人若遇有收到空头支票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期限内要以不同的案由提起诉讼,并根据案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才能及时、准确地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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