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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广告发布合同有没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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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市辖区]
[纠纷处理]
发表时间:2014-3-19 15:27:52

我公司为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6月30号合同到期,我公司在5月份前给该公司书面提交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但该公司不放弃,要求继续续签,请问同等价位我不与该公司续签属于破坏他们优先权吗?(合同没有明确写明优先权,最后一条写明:双方履行完本合同及相关的所有义务时,本合同终止)。请问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属于租凭合同吗?有没有优先权一说?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方公司不存在优先权。合同到期后,如果你公司不同意续签的,合同即终止。一般来说,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只是普通的委托合同,不是租凭合同,没有优先权,双方可以约定优先考虑对方签订合同,如无此特别约定的,合同到期后,即终止。《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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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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