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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起诉要求其他股东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额度,同时要求其承担不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股东协议是明确股东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如有违反,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通常还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大类。一、虚假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违反公司法规定,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骗取公司成立。其本质特征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虚假出资既可出现在公司设立时,也可出现在公司增资时,通常表现为:1、以无实际资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包括因市场行情变动而导致的出资差额)。5、为应付公司设立时的验资,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资金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二、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或转移。股东将一定数额的资金交付验资,但在公司成立前即已抽回的,构成虚假出资,而非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表现形式有:1、公司从股东手中回购股权,但未办理减资登记。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或全部抽走。3、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4、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在验资完毕后,抽走部分或全部。5、违反公司法16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前行分配利润。5、违反公司法167条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6、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7、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8、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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