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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租赁赔偿相关事宜,村委会能代表百姓自作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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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太原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4-9-16 17:03:22

律师.您好甲方租赁乙方土地合同为二十年.一亩地一年一千六二年一算, 每年到时间甲方通知乙方去拿钱。其中有村委的盖章今年甲方要求买断土地,并没有跟乙方协商全权交给村委处理这事。本今年7月1日到领二年的租费。可也没有人通知。事隔俩月乙方去甲方问询,甲方说是去见村委的人便知道。那快土地七八户人家,有的人便签合同拿钱。有的人不同意原因钱少等其他原因。 我想问下,甲方这样做不符合道理吧。他应该跟乙方谈谈事况,曾经村委人问过乙方,一亩地划六万多买断终生,目前等于是甲方给了村委钱让村委跟乙方协商。但一直村委没有音讯通知我们。我们的土地为何村委做主要卖给甲方?他这样是私自倒卖百姓的土地吗? 如果我们不愿意可以阻止甲方让他还田地呢?我们享有什么权利该怎么争取我们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陈强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村委会私自将土地转卖给他人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征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投票决定,征询使用人的意见,方能做出相关决定。建议向村委会讨要说法,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镇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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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土地管理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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