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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临拆迁纠纷,承租人狮子大开口要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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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宜昌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5-12-25 10:16:29

您好!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想请您帮忙:我有一小门面出租给同一个租赁人四年 合同都是一年一签约 当初有约承租人装修由他自已付与出租人无关, 最后一年签约期为2014年10月12号至2015年10月11号止 期满无条件退房。2015年7月6号有通知说该门面正是被拆迁地段 因此合同到期了 承租人就不肯再交租金 又不肯退房 理由是 要出租人把拆迁费 装修费 经营损失费 过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都给他 他才肯把欠费租金补齐或退房 还请黑社会人逼我签下协义 请问我能签吗?真的都归他吗?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若是现在仅是有拆迁的通知,没有影响继续营业的情况,在租赁合同届满前承租人还是可以继续营业,那么久没有必要终止出租合同。若是因为拆迁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营业,由于房子的所有权人是房东,房子的拆迁款应该归房东所有,但是由于房子拆迁,致使您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再继续,而房东有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法律责任,因此房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承租人是无权要求赔偿拆迁款的,但是经营损失费 过渡费等还是可以赔偿的。若是对方胁迫您签订合同,您可以以胁迫为由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至于装修费,你们已有约定,按约定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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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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