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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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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0-9 8:37:01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因一个人敬酒后不与其喝酒被殴打,追着打,后被逼无奈,开车将其撞到,导致其腿骨折,后来朋友知道此事,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殴打。时隔一年多,因本人去外地发展,回来之后,被警察抓了,在警察局里被逼供被警察殴打,但看不出外伤,目前交了三万元给警察局,放出来,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很难构成正当防卫,因为你们之前有矛盾,对方追打你,你完全可以开车逃走,所以构成正当防卫很难;其次,在你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你朋友殴打别人,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次,警察刑讯逼供是违法的,你可以向检察院举报,没有外伤可以要求警察出具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等;最后,向公安局交三万元的性质是什么,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对受害人的赔偿还是其他,应该弄清楚。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五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必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二、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这里有两点要注意:一是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二是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四、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因为你们有纠纷在先,所以有相互斗殴的性质,要认定为正当防卫有一定难度,具有要根据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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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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