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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叔、在我姑包的工地上 发生意外事故身亡 留下老婆和两个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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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宁波市]
[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7-1-15 18:17:40

你好! 2011年我叔、在我姑包的工地上 发生意外事故身亡 留下老婆和两个孩子 、就在前一个月婶子因病去世留下一对儿女成孤儿、当时工地老板陪了五十多万、那么我姑是承包工头、那么我姑应不应该赔点钱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工地上死亡如已按人身损害已赔偿,那么事情就处理结束了,赔偿一般都是由用工单位赔偿,单位已赔偿后,你姑父是包工头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估计在工地打工都没有劳动合同,可能按雇佣关系处理的,相比劳动工伤死亡赔偿金额有差别。

  工伤死亡赔偿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31195元×20=6239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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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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