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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的姨母已经94岁了,她是个孤老户。现在住在我家,想立一个遗嘱。我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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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8-8-10 19:40:28

我的姨母已经94岁了,她是个孤老户。现在住在我家,想立一个遗嘱。我想咨询一下,需要怎样一个程序,是否还要有公证处的人在场?

律师解答
郭军律师
[北京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要求操作,才具有法律效力。若你想让你姨母立代书遗嘱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与该遗产及其他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才行,建议在你姨母立好遗嘱后申请公证,因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方式所立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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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8-9-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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