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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所培训学校。因我校自主研发课程体系属于我校核心机密,我校与员工任职前曾签订一份相关的保密协议,我校前副校长兼培训主管刘某,保管各类文档包括保密协议,现其携保密协议离职,其在职时享有每月200元保密费。现其在他处开办另一所培训学校,并与我校形成不正当竞争。现想咨询律师,第一:该保密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应?第二:刘某携保密协议离职,是否属监守自盗?第三:因与刘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原件已被其带走,我校将如何举证?(注:我校其他教师都在任职前签署了与刘某相同的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