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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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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11-15 9:17:00

分析案例如下:陈荣、刘秀丽同为龙口海员俱乐部职工,2015年4月9日晚8时左右,原、被告因工作的事宜发生争吵并厮打,2015年4月10日,原告到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3天,花医疗费1190.73元。虽经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请求判令刘秀丽赔偿原告医疗费1253.73元、护理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2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合计5175.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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