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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向我借款10万元,借款人口头承诺利息每月3000元在借条中用括号注明‘每月3000元’,有担保人在场作证。请问,在诉讼时借款人抵赖利息,说‘每月3000元是每月归还本金3000元’,请问借款人的狡辩说法是否站得住脚,能否得到法庭的支持?如何答辩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