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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在转让的时候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即它像一般动产一样交付了即视为所有权已转移,但是若是原车主以登记者为他,将车再卖给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善意取得车的所有权,而您只能找原车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您还是尽快请求原车主协助办理变更等级,若是对方推诿,您可以凭您与对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帮助办理登记的义务。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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