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参与“债转股”的债权人联合成立控股集团公司或改组控股现集团公司,以公司股东身份与债务人股东签订《债转股投资协议》,用万喜登现有的全部资产隶属或质押给全体股东,以担保《债转股投资协议》和退出方案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但在“债转股”中,债权人与非法集资单位万喜登的法律关系从债权债务关系改变为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股权的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既有投资得益,也面临着丧失全部投资的风险,即使原有担保,也因这一关系的变化而自行消灭,怎么可以还重新设定担保?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