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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现在居住的房屋是于2002年购买他人的旧房屋拆除后重建的。当时购买卖主的房屋时,卖主在外地工作长年不回本地,卖主的邻居,现在也是我的邻居(在我家马路对面),乘卖主长期不在家,在卖主房屋门口前坪左侧处上种了一些蔬菜。当时我在拆除旧屋重建时(2002年),邻居主张前坪左侧处是她的菜土,不准我出入,实则前坪是公用土地。后在街委的调解下,我和她签了个协议,内容是:前坪是她的菜土,我赔偿她3千元青苗费,我和她共同使用该菜土,不准在该菜土上建建筑物。后该菜土范围被我打成水泥路,费用都是我出的。现,邻居准备出卖她的房屋与第三人,请问,我和邻居签订的有关前坪的协议,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第三人对前坪有主张的权利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你与邻居签订的协议是经街委调解后达成,有法律效力,现你邻居想把属她有权使用的前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也属合法。若你邻居在出卖房屋时,没有把该前坪包括进去的,那么第三人对该前坪就没有权利主张使用。
根据《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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