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产被侵占怎么办?他伪造的产权证,他说卖了,没有买卖协议、没有房主签字、没有过户手续、在房产部门也没有登记。
我在2014年2月26日起诉到扶余市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安朝飞拿出1997年颁发的吉房权扶农字9703243号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政府印章为扶余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函[1992]60号在1992年撤销扶余市人民政府,设立松原市扶余区,根据国函[1995]68号设立扶余县,松原市扶余区更名为宁江区,根据民函[2013]28号撤销扶余县,设立扶余市(县级),这就是说在1993年――2012年20年期间没有扶余市人民政府存在。
一审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647号判决“安朝飞办理过户,取得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684号判决“证人证言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内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339号判决“安朝飞1994年起即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管理并居住,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据不足以对抗安朝飞拥有的房屋产权证”驳回再审申请。下一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