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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最高罚10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5-29 10:05:32>跟律师谈谈<

    城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水质是否达标成为人们关心的焦点。《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今天在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城镇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情形作出重罚规定,最高可罚10万元。

  目前,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占总体投诉数的80%以上。对此,条例设专章对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明确,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条例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邀请用户代表现场监督;清洗消毒储水设施应当建立档案,方便用户查询。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的,条例规定,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停水时限以保障用户权益。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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