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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两金婚老人离异 妻子上法院告丈夫索补偿费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6-10 11:20:37>跟律师谈谈<

金婚之年离异, 古稀各分东西。 有话法院分解, 均分彼此有利。

79岁的市民叶大爷被人告了,一看诉状,告他的竟是曾一起生活过半个世纪的前妻。两人是在5年前离的婚,那时他们都已是古稀老人了。究竟什么官司会让两人在离婚5年后对簿公堂呢?其中详情,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5年前,他去了法院……

金婚那年,他俩离婚了

今年76岁的张奶奶是温州市区人。1960年10月,她嫁给了比她年长3岁的叶大爷。两人婚后生育了4个儿子1个女儿。叶大爷在温州市区经营一家五金店,一家人的生活过得还可以。

不过,随着年龄的增长,夫妻俩之间的分歧多了起来,在处理家庭生活、经济等琐事方面经常发生纷争。

时间飞逝,到了2010年。就在携手50载、本可以庆祝金婚的这一年,叶大爷走进了法院。他认为彼此的感情已经破裂,向鹿城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分割双方共有的四套房产。

法院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是二人请求分割房产中的一处店铺属于拆迁安置房,尚未定位,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故而不予处理。

今年,她去了法院……

那间店铺,她也有份的

时光荏苒,那间拆迁安置的店铺已经安置好了,安置补偿款也结算完毕了。张奶奶得知了消息,不过她没有得到自己那份安置补偿费。今年1月12日,张奶奶就把叶大爷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间店铺以及拆迁安置补偿费43万余元。

2月9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曾经的老伴再一次对簿公堂。

叶大爷说,他同意分割这间店铺,但是不应该跟张奶奶对半分。为什么他这么说呢?因为他支付了预售购房款、物业费、水电费等合计22万余元,还为办产权证、土地证等支付了相关费用,张奶奶没有出过钱,他认为自己投入的精力、筹款的贡献比张奶奶多,所以他觉得自己应该多分。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今年1月,叶大爷确实为这间安置的店铺缴纳了预售购房款21.8万余元,还缴纳了物业费、水电费1275元。

从2008年至2014年间,叶大爷陆续领取了41.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其中27.4万余元是在两人离婚之前领取的。

昨天,法院这样判:

一人半份,他好她也好

法院认为,涉案的拆迁安置店铺是叶大爷和张奶奶婚后的共有财产,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张奶奶要求分割房产,考虑到双方均已年迈,且涉案的房产是店铺,不宜以价值评估补偿方式处理。更适宜的是确定房屋份额的方式,集合双方实际情况,确定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这样会更加有利于双方日后分割使用,或者共同出租分享收益,从安度晚年的角度来说,对他也好,对她也好,对双方都好。

至于张奶奶要求分割的43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由于叶大爷实际领取的是41.8万余元,且已经全部用于安置房款缴纳,补偿款已不存在。所以对于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6月9日,鹿城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涉案房产归叶大爷、张奶奶按份共有,双方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办理房屋权属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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