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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赠女友100万 分手后欲要回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0-30 16:13:25>跟律师谈谈<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婚后才生效

邯郸市王先生咨询:我今年42岁了,交了一个小我13岁的女朋友张某,我们谈恋爱已经3年了,本来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半年前,我们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作为我们将来的婚房,张某表示,由于我已经买过一套房并且贷过款,再办贷款就不好办了,所以就以她的名义买房和办理贷款,就这样,我把一百万打进了她的银行账户,她用这笔钱交了买房首付,之后她又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的贷款。一个月前,张某又对我说,她一个未婚的找我这个离异的,太亏了,这一百万应算我赠给她的,所以这套房子应完全算她个人婚前财产。我经不住她央求,就同意了,还给她写了一个字条:“赠给我亲爱的张某100万,某小区的房子系张某个人婚前财产”。没想到我给她写完字条刚几天,她就向我提出了分手,我还以为她是开玩笑,她又让她父亲郑重其事地和我谈了一次,我才明白她是铁了心要和我分手了。于是我向张某提出看能不能将100万元退还给我,“哪怕退一部分也行”。张某回答:“那100万元是你自愿赠给我的,我又没逼你,你已经打了条还想赖账吗?”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还能要回那100万吗?

律师:现代社会奉行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男女之间通常经过相识、相知、相恋,最后才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姻缔结一般包括恋爱、结婚两个过程,这个过程既是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双方婚姻的准备过程。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可避免会发生经济往来,小到一方请另一方吃顿饭,大到为表达爱慕赠送房、车等贵重物品。虽然大多数有情人终成眷属,但也不乏部分恋人最终因各种原因“劳燕分飞”。双方因这个过程的经济往来及添置的财产等产生的纠纷,尤其是对于大额财产如何处理,往往成为男女双方分手后棘手的问题。

律师倾向于认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巨额金钱、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给另一方,一般应认定是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因为,正常恋爱中的男女向对方赠送贵重物品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与对方最终结婚。这种情况,应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只有在双方成功结为夫妻时,才能说真正生效。如果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就,因赠与未生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赠与物已不存在的,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的折价款。并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规定之精神,我国法律也是认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这一观点的。

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认为,王先生、张某双方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王先生将大笔钱款汇入张某账户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王先生具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张某在恋爱期间接受王先生钱款并购置婚房的行为,可以视为张某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可见其对王先生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张某在接受了王先生较大数额的财产后不同意与王先生结婚,现王先生坚持要求返还财产,张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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