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收养继承>伪造临终遗嘱排挤继母

伪造临终遗嘱排挤继母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15 11:00:42>跟律师谈谈<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伪造的遗嘱当然不能表达的意愿,不具有法定的效力。下面就用一则案例来经行探讨。

    案情:
  为遗产继母状告继子
  68岁的王老太16年前和比自己大3岁的周华(化名)重组家庭,结婚时,周华已有5个儿子。
  2000年1月,周华第四个儿子因病去世,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留下了2间平房,价值11万元。四子死后,周华将这套房子出租,老俩口用租金贴补家用。
  前年12月,周华也因病去世。周华死后,房屋的租金开始由王老太收取。但到去年10月,周华的第三个儿子突然从承租人处先收走了租金。王老太多次去讨要,都没有结果。
  去年12月,王老太将第三个继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该房屋60%的份额。法院受理后,通知了其他几个继子及孙女参加诉讼。
  庭审中拿出“临终遗嘱”
  王老太说,她和老伴原本有住房,但在1995年12月拆迁时,将安置房给了几个继子,老两口在外租房。
  “现在老头走了,我没有工作也没有养老金,房东不想把房子租给我,没了这套房子,我连住的地方也没有。”
  但庭审中,三子拿出了一份遗嘱,说是弟弟(既老四)在死前所立。遗嘱上写道:“后娘是尖利刻薄之人,深恐我死了以后房子归后娘所有,我感到极不甘心,就算到了天堂也不能闭眼。特立此遗嘱,我生前所住房子归几个同胞兄弟所有,二哥的份额由侄女继承。”
  这份遗嘱,几个兄弟都异口同声说是真的,因为继母以前对他们不好,所以周家的房产应归周家所有,而且还找来了当时的见证人作证。
  王老太异常吃惊:“虽然不是亲生儿子,但自从四子离婚后,就与我住在一起。我也常照顾他,母子关系十分融洽,他不可能这么说。”
  “遗嘱”是事后补写
  法官对这份遗嘱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两名证人不仅在遗嘱上签名,同时还盖了手印,但遗嘱人却只有签名,没有按手印。
  如果遗嘱是真的,连见证人都让按了手印,遗嘱人自己怎么会疏忽呢?法官产生了疑问,随即调取了周华四子以前的离婚协议书,发现遗嘱上四子的签名和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名笔迹不对,明显不是出自同一个人。
  第二次开庭,法官对王老太的几个继子进行询问。他们一下子慌了,老三辩称:“当时四弟病得很重了,手已经握不住笔了,就由五弟扶着写的,这是五弟的笔迹,但的确是四弟的本意。”
  王老太申请了鉴定,要求确认这份遗嘱是否在四子生前形成。但同时她提出,因为和老伴共同生活了15年,不希望老伴在天之灵看到双方为一套房子闹得不可开交,为此她愿意调解。
  听了王老太的话,法官非常同情,找来王老太的几个继子,声明如果确认遗嘱是伪造的,他们将丧失继承权。
  最终,几个兄弟才承认遗嘱是他们事后补写的,同意和继母调解。

    调解:

  经法官调解,讼争房屋由王老太所有,三子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王老太。此外,因为“补写”遗嘱,几个继子应享有的继承份额也从10%减少为8%。

    分析: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有效有几个要件: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是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下几种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设立的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无效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遗嘱的形式要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四项内容,就是丧失继承权属于民事法律制裁措施的实质性条件。
    遗嘱有效条件1、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5、遗嘱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就是有效的。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伪造临终遗嘱排挤继母”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