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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钱某认识不久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同居。我为了证明自己爱钱某将一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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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人在江湖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3-8-1 14:40:51

我与钱某认识不久就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同居。我为了证明自己爱钱某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屋赠与钱某。自去年以来,我一直催促钱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屡遭钱某拒绝。今年上半年,钱某因为一点小事便向我提出分手。我觉得自己实在冤枉,当初结婚的美梦如今却人财两空,我能要回赠与的房子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有证据证明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这涉及的是婚前赠与合同的效力,婚前赠与合同与普通的赠与合同有所不同,婚前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你是为了与钱某结婚才将属于自己的价值300万的房产赠与钱某,其本意是想表明自己对钱某的爱,而且双方在恋爱期间就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因此,可以认定你与钱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双方结婚。现在,钱某决定与你分手,这意味着赠与合同的条件未成就,钱某也就失去了继续拥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你可以请求钱某返还该房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指双方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或者失效条件的赠与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此处的条件不包括期限,期限的到来是必然发生的,是能为当事人所预料的确定的事实,而条件成就与否则是当事人不能预知的,所谓附条件,这个条件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属于不确定的事情。因此,赠与合同中约定附条件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3)约定以受赠人的民事行为作为赠与合同条件的,该行为必须合法、不违背社会良善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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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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