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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男子烧宝马砸警车 因“人格障碍”从轻处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2-24 9:56:15>跟律师谈谈<

停路边的奥迪、宝马等私家车无故被损坏,甚至连警车也未能幸免。作案男子陈某虽患有人格障碍,但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昨天,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损坏7辆车,损失合计68.75万余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被告人陈某,37岁。

今年4月11日,市民黄先生的宝马轿车停放在市区新城大道一处人行道上。第二天,他发现轿车车头居然被烧毁了。

经查,4月12日凌晨,陈某来到黄先生停车的位置,将装有杂物的塑料袋点燃后放在黄先生宝马车雨刮器处,导致该车车头被烧毁。经鉴定,黄先生的宝马汽车损失价值达65.87万余元。

陈某不只毁坏一辆车。经查,今年4月8日、4月11日,陈某还分别在市区梧田东垟西路、车站大道神力大厦楼下,以向挡风玻璃扔砖头、石块,在引擎盖上刻字等手段,损坏一辆奥迪轿车、一辆起亚轿车、一辆宝马轿车,造成损失合计2.36万余元。

不仅对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下手,陈某连警车也不放过。4月9日晚上,陈某用砖块砸坏了停放在市区车站大道一咪表停车位上的警车车窗玻璃和车顶警灯。4月10日凌晨,他又潜入鹿城公安分局特巡警大队停车场,用石块砸坏2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经鉴定,3辆警车损失合计5145元。

连续数天发生的多辆私家车、警车被砸事件,引起警方重视。4月12日晚上6时许,民警在鹿城区一处废弃民房内抓获陈某,在他身上查扣了打火机等作案物品。

因人格障碍酌情从轻处罚

经鉴定,陈某案发时为人格障碍,但是他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案发时为人格障碍,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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