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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忠诚义务是否可以用协议的形式确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19 11:33:18>跟律师谈谈<

    夫妻在经营婚姻的时候,有很多的摩擦和一些小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夫妻签订一些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也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但是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法院对于这种协议的效力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这种协议条件一旦发生,都是涉及到人身的关系,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也要考虑到是否能实现法律的效果,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本案中的再婚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是明显的将夫妻的忠诚义务用合同的形式规定了,但是夫妻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对这个协议予以执行是非常不妥当的,因为夫妻财产是共同的,共同共有的前提下的一方赔偿另一方,是没有办法的。  
   
案情:
   刘凡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孙婷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孙婷发现刘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年5月,刘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孙婷以刘凡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刘凡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评析: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在签订协议时也是对婚后的感情状况做出的预期,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我国法律对于忠实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并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依法履行该种义务的,法院对该类案件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种忠诚协议是不具有执行性的,因为夫妻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的这种损害赔偿是不合理的,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这样的夫妻一方赔偿另一方的财产的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混淆,没有办法达到这种协议的效力,所以法院不支持这种请求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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