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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安全谁负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0 10:51:42>跟律师谈谈<

    一起在公益性公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益性公园属于开放式公园,不收费,游客可自由出入,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属于无偿管理,除非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否则免除责任。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公园无错。免除责任。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07年5月19日,对董学文、李倩夫妻来说不啻是个灾难性的日子。这天,正好是星期六,独子董小明没有上学,和同学约定下午出去到望江公园游玩。临行前,李倩千叮咛万嘱咐:“不要贪玩,特别是危险的地方不要去,早点回家,妈妈做好吃的给你。”谁也没有想到,这竟是儿子与父母的最后一次道别。
   望江公园是临港新城投资建设的一项惠民工程,2007年2月10日,为了便于公园的管理和维护,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以下简称港口办事处)与陆建林签订了望江公园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一份,约定:港口办事处将望江公园资产全部租赁给陆建林管理、经营,港口办事处享有望江公园的所有权和监督权,陆建林享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双方还约定:港口办事处以零租金将望江公园的资产出租给陆建林15年,承租期从2007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承租期内,公园所有的维护管理费用由陆建林负责。
   望江公园分成南区和北区,以自然山水为主景,有碧水小岛、疏林草地、亲水休闲等八个主题景观区。园内的水体面积超过百亩,南区和北区的河面靠近岸边的几处设有“严禁游泳,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董小明与同学们先到望江公园南区的游乐场游玩,并在游乐场旁边的河里游泳。下午2点钟左右,他们又来到望江公园的北区玩,从小木桥上跳入河里游泳。这里的小河实为浅水滩,水深在1米左右,董小明与同学们都觉得这是戏水的好地方,于是,他们在水中尽情地戏水打闹。
   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有同学发现董小明沉入水底,一直没有浮出,同学们声嘶力竭的呼喊声立即引来了正在园内漫步的旅客,他们将董小明捞起,但董小明已没有任何生的迹象。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董学文夫妇陷入了极度的悲痛之中。次日,在与公园商议处理董小明溺亡事故解决方案时,与望江公园管理处签订了《约定书》,约定双方于2007年5月24日下午1点在望江公园办公室协商处理,望江公园管理处先于当天下午暂付2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处理丧事费用,待丧事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协商解决。
   
审判:
   法院对此也十分重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围绕港口办事处和陆建林对董小明的死亡是否负有过错责任,及港口办事处和陆建林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董学文、李倩认为,望江公园内设立的警示标志设计不到位,警示标志应是双面的,或在河对岸设置一个警示标志。但望江公园内的警示标志都是单面的,不醒目,站在桥上根本看不到警示标志。且8个小孩在河里游泳、憋气、跳水等,时间这么久,望江公园管理处的保安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两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负有监护责任,平时应对孩子加强安全教育。作为望江公园管理处及实际承租人陆建林,是否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望江公园属于开放式公园、公益性公园,游客可自由出入、游玩。望江公园管理处在公园河边的多处已设置了“严禁游泳,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尤其在公园游乐场的河边设有醒目的“严禁游泳,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董小明与其他7位同学都是十四岁左右的学生,他们在公园游乐场旁边的河里游泳时就应知道公园的河里是严禁游泳的,应知道大人不在身边游泳的危险性。作为管理处则已尽到了善意的警告、提醒的义务。因望江公园属于开放式公园,游客与公园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客应自行遵守公园规章,自行注意安全。公园内的保安仅对公园内的财产设施进行保护,对公园内发生治安事件进行处理,而不负有在现场进行全天候监督的法律义务,且董小明并不是因公园内设施存有瑕疵而导致死亡,而是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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