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驾车被处罚后,不吸取教训,心存侥幸,仍然再次饮酒驾车。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7日,罚款18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了解,在“治乱保安”百日专项行动中,公安宝坻分局加强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日前,分局交警支队城关大队民警在城区执行夜查时,发现一辆轿车见民警后欲掉头折返,企图逃避检查。民警随即驾警车将其拦住,并对驾车司机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该司机每100ml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7.1mg,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查明,司机王某,男,47岁,宝坻区人。在审查中民警还发现,王某不仅此次饮酒驾车,其还曾于2014年10月因饮酒后驾车被外地警方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据此,公安机关给予王某处行政拘留7日,并处18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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