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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将车辆卖与他人,货款已清,车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2012年2月,李某无证驾驶某牌号轿车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经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刘某,实际所有人为赵某。2011年8月,刘某与赵某就涉案车辆签订了汽车购销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刘某所有的涉案车辆,购买车辆价格为5万元,赵某当天付清全部货款。当天,刘某即将涉案车辆交付给赵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相关费用合计70148.46元。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要求刘某赔偿其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车辆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买卖双方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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