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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无证驾驶挖掘机致人死亡 死者亲属获赔87万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7-17 14:36:50>跟律师谈谈<

51岁的王某在驾驶挖掘机过程中,因对距离估计不足,将工友撞死。近日,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是重庆市涪陵区人,2015年底,王某与两个朋友一起跟某公司签订合同,负责将该公司的四条新船弄下水,具体操作方法就是在船下面放置气垫,把所有气垫都加满气后用挂上钢丝,钢丝的另一头挂在挖掘机上,由挖掘机把气垫从船底拖出来。

今年1月5日,王某同被害人成某、工人刘某在忠县乌杨镇实施采砂船入江作业过程中,因需要调整船身下的气囊,王某驾驶挖掘机准备将气囊从船身下拖出,刘某到船身下将钢丝绳的一头系在气囊上,被害人成某站在船身旁将钢丝绳的另一头系到挖掘机铲斗的挂钩上。因钢丝绳长度不够,不具备挖掘机驾驶资格的被告人王某,竟大胆驾驶挖掘机向船身靠近,因对距离估计不足,挖掘机的铲斗将成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天后,重庆某船舶维修有限公司同被害人杜文尧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成某的近亲属81万元。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与成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自愿在公司赔偿协议之外,另行赔偿成某近亲属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工地上驾驶挖掘机因疏忽大意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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