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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自愿应该不构成强奸吧,女方哥哥以此要借一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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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bc002
[福建莆田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8-13 8:49:35

我朋友最近遇到一件难缠的事,他在微信认识一个女孩15周岁,俩人商量好了去开房,女孩自称是处女,让我朋友给他钱。俩人开完房后,我朋友发现他不是处女,但也是给他钱了,后来这个女孩三番五次的让我朋友再出去,我朋友感觉受骗了就不出去。这个女孩的哥哥在就微信上跟我朋友说 “我朋友强奸她的”让我朋友借给她1万块钱,要不就去我朋友单位去闹,我想问下,我朋友跟这个女孩的微信和QQ聊天记录都有,可以做证据,完全证明女孩是自愿的。还有她这个所谓的哥哥是不是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可以去警方报警吗?我朋友不算强奸吧?女孩年龄属于14周岁以上,而且还是自愿的。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女孩的哥哥以到单位闹市、公开你朋友的性生活隐私为由要挟你朋友借钱给他,涉嫌敲诈勒索,你朋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你朋友给钱给女孩的行为性质可以认为是普通赠与,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所以你朋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即使取得对方“同意”,仍构成强奸罪。因为该女孩已经年满十四周岁,经其同意的性行为不属于强奸。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如果女孩的哥哥以借钱为由,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民间借贷的性质,涉嫌刑法中的敲诈勒索,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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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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