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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上访8年被判敲诈政府 涉案万元列入财政支出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8-17 15:52:59>跟律师谈谈<

因为一起林权争议,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的刘廷文、赵艳波夫妇持续上访8年。其间,两人因进京上访多次被训诫或处罚,也均曾因上访被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7月,夫妇二人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后来指控,二人在上访期间,以继续信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保康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款共计30500元。

2016年8月12日,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方指控中的1万元为敲诈勒索,判处赵艳波、刘廷文夫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但法院认定的证据显示,这1万元被列入保康镇的财政账目,未被审计为违法支出。

杨艳波的辩护律师王振江告诉记者,二人对该判决不服,将向通辽中院提起上诉。

多次进京上访,曾分别被劳教一年

2005年,吉林304省道建设拟占用刘清仁家的林地10.8亩,刘清仁是刘廷文的父亲。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刘清仁可得到4万多元的补偿。

保康镇政府的一份答复文件显示,刘清仁和他另外两个兄弟对需要被征收的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政府裁决,林地归刘家三兄弟共同所有。但老大刘清仁不服,几经复议和诉讼,通辽中院2007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被征收林地归刘家三兄弟共同所有。

此后,刘廷文、赵艳波夫妇走上上访之路。他们上访的地点从科尔沁左翼中旗政府到通辽,从呼和浩特到北京。二人因为上访均曾被劳动教养一年,并多次受到处罚。刘廷文之父刘清仁也因不服判决,一直未领取补偿安置款。

案卷材料显示,2010年7月,赵艳波在北京上访,不听武警和民警劝告,被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处罚。同年8月,刘廷文到北京上访,被北京西城公安分局训诫。

2010年9月,刘廷文夫妇带着刘的母亲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北京警方拦截并被训诫。之后,科尔沁左翼中旗信访局和保康镇政府以及镇派出所工作人员接访时,刘廷文因被认为在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西站前天桥等地寻衅滋事,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拘留七日。通辽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还作出决定,对刘廷文劳动教养一年。

材料显示,2012年1月,赵艳波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派出所民警送至北京久敬庄集中劝返。2012年2月6日开始,赵艳波被劳动教养一年,并被记入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名单。

劳动教养期满后,赵艳波于2013年7月和11月再次到北京上访,被公安训诫和处罚。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曾存在56年、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被控敲诈勒索镇政府30500元

因刘廷文夫妇持续上访,后保康镇镇长袁功成报案,两人于2015年7月被刑拘。

检方后来指控,2014年至2015年间,每到全国两会、春节等敏感时期,赵艳波就以家庭生活困难需要补助为由,找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政府索要钱款,并给保康镇镇长袁功成发短信相威胁。镇政府工作人员为防止其非正常信访,扰乱社会秩序,分五次给赵艳波20500元。检方为此提供了5份收据作为证据,5份收据载明的款向均是生活救济款、生活救助、砖款等。

检方还指控,2014年3月7日两会期间,刘廷文夫妇再次到北京信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法院工作人员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劝二人返回保康镇时,刘廷文夫妇又提出给1万元才回,镇政府迫于无奈,给付二人1万元。刘廷文夫妇还为此出具《保证书》,保证自出具保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离开保康镇,不进京上访、不非访。

检方出具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明,以此作为刘廷文夫妇非法上访的证据。

检方认为,刘廷文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继续信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保康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欠款,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书显示,赵艳波称自己上访走的是合法程序,所收受的钱款不是敲诈勒索。另外,每次都是袁功成打电话主动给钱,并非自己多次要求救助。刘廷文也称出具保证书的1万元是镇政府给的,不是自己要的。

镇政府财政支出被认定为敲诈款

赵艳波的辩护律师王振江举证认为,所有涉案款项均出自财政支出,属于民政救助款,由此说明该款项属于财政应当承担的合法支出,不应当属于被敲诈款。

王振江举证了科尔沁左翼中旗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他认为,保康镇财政涉案款项并没有被认定为违法、不当或者违规支出,这证明赵艳波领取的补助款是合法财政支出,不存在违法行为。

王振江还提供了一份明细账目,其中显示,保康镇政府2014年3月7日向赵艳波夫妇支付的1万元,已于2013年12月31日在该镇财政列支,因而赵艳波夫妇不存在临时起意敲诈勒索。

保康镇政府2016年3月3日出具的一份证明称,在赵艳波涉嫌敲诈案中,镇政府在镇财政列支的款项,当时的相关领导曾商量过,但没有查到集体研究的会议录。王振江认为,既然经过集体商量研究,就不存在“使其内心恐惧而遭受胁迫或威胁的情形”。

法院确认了王振江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

判决书显示,霍林郭勒市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五次共计20500元敲诈款,因收据记载均为生活补助款、砖款等内容,且无直接证据证明赵艳波采取了以上访为要挟的手段索要欠款,故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不予支持 。

此外,霍林郭勒市法院认为,2014年3月7日,刘廷文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继续上访、非正常信访相威胁,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款1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起敲诈勒索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2016年8月12日,霍林郭勒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刘廷文夫妇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分别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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