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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本村村民间进行房屋买卖,双方在2004年签署购房协议,并且买方拿到房产本(房本名字仍为卖房名字,没有改为买房名字)。买卖协议写明为购房款(协议价格为市价2万元。协议只写明了购房款,没有明确写明包含地上物和房基地),买卖双方均有签字。 现在房屋拆迁,卖方是否可以以买卖合同没有写明出让宅基地为理由,要求获得宅基地的补偿。 买方是否可以获得全部拆迁补偿(包含宅基地和地上物全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