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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母亲代购的房屋,子女离婚时应返还这笔款额。近日,房山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史某、隗某共同偿还母亲支付的26294元购房款。
史某与隗某原系夫妻。2001年,史某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但仍继续享受房改等优惠政策。2002年3月,史某的母亲根据原单位优惠政策,在子女不在的情况下支付房款26294元。同年6月,隗某起诉与史某离婚。由于二人不知“购房”事实,法院判决确定房屋归隗某居住。史母得知后,以其出资房款应属史某、隗某的共同债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史某母亲为避免史某、隗某利益受损失而代为办理购房事宜所花费的26294元发生在史某、隗某婚姻关系期间,因此应当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史某、隗某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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