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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男子告邻居 称9年前被打导致越来越迷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0-2 17:55:33>跟律师谈谈<

近日,株洲石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原告称被告因9年前打了他,导致他越来越“迷糊”,但原告却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会这么判决?

龙某与刘某系邻居,2007年11月份,龙某修建自家围墙,刘某认为龙某所建围墙影响了自家的采光,故联系城管部门,要求城管部门处理。随后,城管部门认定龙某建围墙是乱搭乱建行为,责令龙某限期自行拆除。龙某因此与刘某产生矛盾,并发生过激烈的争吵。

今年8月5日,龙某诉至石峰区人民法院,称当时在刘某发生争吵的过程中,刘某打了自己,自己被打后精神状况明显不如以前,要求刘某赔偿2007年至2016年的误工费40余万元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庭审中,刘某称自己没有打人,而龙某则表示自己被打后“迷糊”了,但不能肯定是不是刘某打了自己。

随后,龙某又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为株洲市城管局出具的责令龙某限期改正的通知书,一份为2016年3月7日龙某的门诊病历手册,但病历上没有龙某受伤内容。刘某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凭借龙某提交的这两份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刘某有殴打龙某的事实。后经法院示明,龙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也未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龙某无法证明刘某打了自己,刘某也无法证明自己没打龙某,法院该如何判决?受理法官表示,本案中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考虑到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理念,此时就需要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以确定举证责任,最后做出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龙某主张被告刘某打伤了自己,应对这一事实负举证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石峰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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