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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公司有一名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5年,是按照每年续签一次的,现在员工自己提出辞职。因为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所以无补偿金。但员工提出,他是最后一年的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的,所以最后一年可以不补偿,其他四年应该补偿。员工的要求合理合法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的,无需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同时又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见如果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劳动者可以辞职,并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这些事由还包括:(1)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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