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琴为了凑够买房首付款,用弟弟王强的名义买房,自己作为共有人,这样就可以把弟弟的公积金用上。结果,房买了之后,弟弟和弟媳闹矛盾,弟媳要离婚,王琴怕弟媳分走房子,赶紧去和弟弟办手续,约定自己占99%,弟弟占1%。结果,弟弟离婚后,前弟媳再次将他们告上法庭,称他们恶意串通转移婚内财产。
法院:
虽然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强,共有权人为王琴,未约定份额,但从该房款组成及交付过程来看,该房款绝大部分都是王琴所支付,因为公积金必须专款专用。王琴为了凑齐购房款,提取、利用王强闲置的公积金,在购买合同上列上王强的名字,双方在之后签订的《房产归属协议》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所以,由于该房产并不是李小姐与王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王强的行为并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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