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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原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抗诉后,高院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后认为有诉讼主体资格指令一审法院审。一审法院又裁定按撤诉处理。再次申请再审,中院裁定提审。提审中,审判人员认为只审查能否按撤诉处理,不审查合同履行的实体,想指令一审再审。但是否与高法的只能再审一次的司法解释相矛盾?再审的结果可能有哪些?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从法律规定看,申请再审没有次数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再审审理的内容涉及案件事实和程序严重违法两个方面,申请再审的结果可能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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