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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信息给他人办护照 姐妹俩面临警方处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2-27 14:59:25>跟律师谈谈<

近日,长安区的魏女士打算出国旅游,当她到公安长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申领护照时,却发现自己曾于2005年申领过一本护照,只不过护照上的照片不是魏女士本人而是她的妹妹。因此,魏女士的申请不仅被暂缓了,她和妹妹还面临公安机关的处罚。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公安长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民警调查后发现,2004年,雁塔区的米某因未满18岁,不符合办理赴日劳务的相关规定,便借用魏女士妹妹魏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出国护照,并持该护照先后两次赴日务工。2005年,魏女士妹妹魏某某拟赴日本打工办理护照时,因自己身份信息已被好友米某使用,遂使用姐姐魏女士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出国护照,这也是魏女士曾持护照照片不是她本人的原因。其实,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护照,魏女士姐妹俩都知道。面对此情形,魏女士的出国梦不仅破灭了,而且她和妹妹魏某某、好友米某还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民警提醒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合法证件。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出借、出租、转让居民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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