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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伤感情被认定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9-10 17:32:41>跟律师谈谈<

 

【案情】

    王翠华与金强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小小。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2006年5月4日,金强书写保证书一份,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翠华,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翠华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翠华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强打伤。王翠华以金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强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翠华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强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强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翠华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强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翠华提供的病历、照片、金强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强对王翠华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翠华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翠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强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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