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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未设警示标识 被撞发生事故须担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0-22 11:58:01>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因所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司机张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的行车道内。张某未设警示标识,宋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车辆载着付某由后方撞上张某的车,宋某、付某当场死亡。张某为索要修理费,将宋某家属、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给付张某车辆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七千余元。

  2012年6月24日23时25分,在北京市密云县京承高速进京84公里处,张某驾驶自有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单方事故后停放在车行道内,适遇宋某驾驶“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内乘付某由东向西行驶,宋某驾车撞上张某停在行车道上的小轿车,造成宋某、付某死亡,两车损坏,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货物损坏,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调查后认定,张某、宋某均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亦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乘客付某无交通违法行为,遂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张某申请,密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某的小轿车因第二次碰撞造成的修理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10月26日,委托评估的车辆修理费用为103115元。张某自行支付鉴定费3000元。

  且法院查明,宋某系李某雇佣的货车司机,且该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裁判】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按双方过错分担。张某驾驶车辆与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某与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宋某与李某系劳务关系,宋某造成的损害系因提供劳务所致,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原告张某要求宋某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停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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