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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3-26 11:14:15>跟律师谈谈<

统一编号    GZ0320130008   

文    号    穗财工〔2013〕14号   

文件类型    市财政局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3-01-22   

实施日期    2013-01-22   

失效日期    2015-01-2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管理,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穗府办〔2012〕32号),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交竞价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公交优先。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财力状况实行统筹管理,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应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支出预算编

制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

第五条  市交委、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年度收支计划建议,按照批复的收支计划组织实施,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按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助公交车辆更新购置。对购置公交车中使用LNG车辆和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二)对单位和个人2012年7月1日后购置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和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给予补贴。

(三)支持公交站场建设和港湾站改造(不含候车亭、站牌等附属设施)、公交专用道建设以及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

(四)支持水上公交码头建设、船舶建造及更新、航道疏浚等水上交通发展。

(五)支持轨道交通建设。

(六)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有关成本性支出,包括: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委托服务费等。

(七)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以及水上交通运营。

(八)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九条  每年8月底前,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对第八条第(三)、(四)、(五)项提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使用项目支出计划建议和相关依据报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资金使用项目及支出计划建议,形成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草案,提交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

经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的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草案,应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按财政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条 竞价收入资金收支计划批复后,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复的竞价收入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公交运营单位申请公交车辆更新购置补贴,需提供车辆更新计划批复、车辆购销合同(协议)、购车发票、营运证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交委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单位和个人申请第八条第(二)项中的车辆购置补贴按《广州市节能与新能源中小客车购置补贴试行办法》(穗财工〔2012〕26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单位申请第八条第(三)项公交站场建设、港湾站改造、公交专用道建设等项目和第八条第(四)项水上公交码头建设、船舶建造及更新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竞价收入资金的,应按《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主管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调整预算。在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调整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7月1日前,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年度竞价收入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竞价收入资金,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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