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消息:40岁的北京男子张某以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为由,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后被公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2年1月,张某从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截止2013年10月15日,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3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至案发前仍未归还。案件审理中,张某称其之所以不归还信用卡欠款,是因为该银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很差,其出于一时之气,所以没有按时还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偿还了涉案款项,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信用卡透支后要及时归还,如经银行催要而仍不归还则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例中男子因不满银行服务态度故意不还信用卡欠款,已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要承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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