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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一男子隐瞒心脏病史聘请私教健身 不幸猝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9-3 11:48:49>跟律师谈谈<

苏州昆山一男子在健身房内聘请私教健身,却在健身过程中猝死。原来,该男子患有冠心病,而他在办卡时却向健身房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出事后,该男子的亲属起诉向健身房索赔百万元。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十出头,平时身体也很好,谁知道竟在健身房发生意外

2016年6月底,昆山一男子张某在某健身房内办了一张健身会员卡,并聘请了一名私教,共计花费六千余元。之后,张某多次在该健身房接受健身服务,期间没有出现任何问题。

直到事发当日下午,张某再次来到健身房内,根据私教制定的健身计划先后进行了游泳训练、跑步训练、臂肌训练、负重训练等,期间私教一直在旁指导并记录健身项目和运动量。在进行上斜腿举器负重锻炼过程中,张某突然感到一阵心悸头晕,随即晕倒在地,身体抽搐,旁边的私教见状立即与健身房内的急救人员对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救护车在将张某送往医院的途中,张某不幸身亡。

经鉴定,张某系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张某去世后,其家人悲痛不已,认为张某才刚三十出头,平时身体也都好好的,出事那天家里人认为他也只是跟往常一样去健身,谁知道这一去竟然发生了这种意外,实在是难以接受。之后,张某家人多次与该健身房协商赔偿事宜,健身房支付了5.5万元,但张某家人认为赔偿金额过少,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健身房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办卡时,该男子明确表示自身没有疾病,并在问答卡上签字确认

经调查,法院得知,在该男子办卡时,该健身房提供给张某一份《健康问答卡》,上面罗列了一些不适宜健身的疾病及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产生的影响提示,张某明确表示自身没有疾病,并在问答卡上签字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办卡时,健身房向其提供了《健身问答表》,并在问答表内用了大量篇幅列明了健身可能对身体状况造成的影响,已经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且健身房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技术和设备对张某的身体进行检查,只能依据张某自行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其是否患有身体疾病,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健身方案,但张某隐瞒了自己患有冠心病的情况,系疏于对身体进行管理的表现,因此,张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私教没有相关资质,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此外,结合当日私教所做的记录,法院还认真观看了当天张某在健身房内的视频资料,发现张某在事发当日的训练强度并没有超过常人可忍受的范围,每个项目之间均有休息,期间张某也未表现异常,且事故发生后,私教及健身房内的急救人员也对张某及时采取了持续地急救,没有拖延,故健身房已经尽到了保障和救助义务。

但是,由于张某比普通会员缴纳了更多费用聘请私教,理应享受更专业的服务,而经调查,张某所聘请的该名私教并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该健身房自行培训上岗,且在健身风险提示方面,未对张某做到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告知,因此存在瑕疵,健身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约为120万元,并判令由被告健身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若未尽到一个风险提示义务,则需承担更多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像一些住宿、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内的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周春晓说:“这具体表现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就是经营者要尽到一个风险提示义务,排除场所内的安全隐患。”比如本案中的健身房,若经营者在与客户签合同或是办卡的时候,没有询问对方有没有病史,也就相当于没有告知客户,某些疾病不适宜参加健身,健身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一些风险发生。“如果是这样,经营者就是不作为,也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这个提示义务而导致消费者在健身的过程中猝死,法院会根据消费者猝死的原因等一些情况来判令这个商家承担一些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那如果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而且问的比较清楚,也尽到了提示的义务,但是消费者却隐瞒自己的病史。“若经营者可以举证证明,比如说提供详细的合同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的话。消费者猝死并不是因为商家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因为消费者自己隐瞒了疾病而导致,健身超过他身体的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一些意外,法院一般会认为过错是在消费者,消费者自身承担的比例更大,甚至是全部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会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消费者并不知道自身存在疾病,而在签定金合同的时候没有向对方告知。“这时,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情况,处于一个误判或者说是一个不知情的状态,那消费者它自身的过错,其实也是不大的。在上面的案件中,我们调查发现,死者是清楚知道自己有心脏病,但是却没有告知健身房。”在这样的情况下,若健身房的人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消费者在健身房内健身意外,法院一般不会因此追究健身房的责任。

提醒消费者最好以书面形式固定,且内容越详尽越好

提醒消费者的方式有很多,如果仅仅是口头询问,发生意外,谁承担的责任更大?周春晓认为:“口头也是一种提示的方式,但是,法院以证据为准,如果消费者一方否认,说当时没有任何提示,那就对经营者非常不利。”因此,周春晓建议健身房的经营者:“消费者办卡的时候,一定要尽量与消费者签订一个书面合同,其实这不仅仅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经营者。”

随后,记者也拿出了自己的一份健身合同,记者注意到,在该合同的下半部分也有个特别提示,下面有三项内容:1、本人应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如悉不当运动仍有可能对身体或生命造成损害,并应于接受私人教练指导前咨询专业医疗机构,某健身并不负担任何给予医疗上建议的责任。会员应经医院体检合格后,确保自己身体健康,无影响运动的疾病,完全符合正常使用本器械及私教服务的条件和能力。2、在签订本协议前,如果会员知道自己有任何关于身体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不能使用或参加宝迪健身的任何器械或运动项目,请事先告知私人教练。否则如发生人生危险或达不到您所期望的目标,本俱乐部概不负责。3、因您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执行,请您自行担责。

对此,周春晓认为,这个合同,虽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是合同的内容过于笼统。“因为我们普通的大众并不具备那样专业的知识,只能以常人的知识进行判断,比如说心脏病、高血压等不能够从事一些剧烈的运动。但是,对于其他的一些疾病,若健身也可能对身体造成影响的,很多人其实是不知道的。”因此,她也建议经营者,制定这些条款风险提示合同的时候足够详尽。“因为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是在合理范围内,但是充分必要是他的前提。”对于合同的第三条,周春晓认为:“这是一条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请了私教,健身房的责任更加重大

普通办卡的健身爱好者和聘请了专业私教的健身爱好者,花费不同,所享受的权利自然也不同,若发生意外,健身房所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对此,周春晓说:“其实不管有没有请私教,健身房都要对消费者就是要履行他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人办了卡,但没有请私教,这时,客户其实只是使用一下健身房的健身设施而已。“这种情况,我们主要看健身房有没有进行安全提示,其次看他们提供的这些健身器械是否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等等。”

如果聘请了私教,那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若额外花钱聘请私教,就是他在健身房的接受训练的时候,私教会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计划,提供更加专业的教学,客户的人生财产安全又多了一重保障义务。因此,跟单纯的使用器械相比,若客户请了私教,健身房的责任是要加重的。”

但是,因为私教属于这个健身房内的工作人员,如果因为私教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消费者人生财产上受损的事实,那这个责任,还是应该由健身房来承担,但健身房在承担完这个责任后可以向该私教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健身前,广大消费者要了解健身房,更要了解自己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的人开始注重身体健康和身材美观,于是去健身房健身逐渐成为大家追逐的潮流时尚。注重运动健康是正确的,但是健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靠短时间内的高强度运动来实现,适度运动才是正确的健身打开方式。

因此,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去健身房健身时,要尽量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对健身房的环境、健身器材、设备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并如实告知健身房自己的重大疾病史,对一些运动伤害风险较高、不适合自身状况的运动项目,尽量避免参加。对于健身房经营者来说,有责任和义务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身安全,不仅应充分提示消费者健身运动的风险及危险性,还应定期对各类运动器械进行检查和维修,配备的教练员也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对于有可能出现的事故,健身会所应有所预防,一旦发生不测,要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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