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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女子花18万买钻戒 事后竟状告钻石销售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0-28 19:25:30>跟律师谈谈<

托人买钻石,能不能适用消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刘女士就为此状告钻石销售商,称钻石有“瑕疵”,要求退货并让对方返还18万元。

据悉,刘女士是通过网络向钻石销售商林老板发送了一张带有编号的钻石GIA证书图片,指定对方为其购买该钻石,双方当时说好价款为25万元。但是,刘女士在支付18万元商品价款后,发现钻石上有“多个黑点”,因此要求更换。结果,销售商拒绝更换,也不同意退货。最终,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托买钻石 付钱后发现有“瑕疵”

刘女士说今年7月2日,她通过网络向林老板发送了钻石证书图片,指定对方为其购买该2.7克拉的钻石。最终,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商品价款为2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刘女士现金支付18万元,并交付其所有的一颗1.5克拉的钻戒,该钻石作价7万元。

7月4日,刘女士支付了18万元给对方。但是,第二天,刘女士就提出要求更换一颗钻石,理由是“朋友跟我说证书上备注了那颗钻石有多个黑点很不好,我当时都没注意看”,并在发送给林老板的钻石GIA证书图片上画圈备注。

不过,林老板不同意更换,并解释“这是很普通的备注。这个是非常轻微的瑕疵,用肉眼根本就看不出来。这颗石头的瑕疵分布在这个等级里是没有问题的。备注是GIA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双方起诉 都说对方违约

7月6日,林老板告知刘女士其订购的钻石已经到货,通知其取货。但是,刘女士拒绝受领。

7月14日,林老板委托律师发函给刘女士,要求其取走指定购买的2.7克拉钻石,并付清余款等。

近日,由于无法协商一致,他们双方互相告上法庭。先是刘女士状告林老板,紧接着,林老板也反诉刘女士。

刘女士说,她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她要求对方返还18万元商品价款。

而林老板则认为,他与刘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刘女士拒绝取走钻石,拒不付清余款,已构成违约。

依据“消费者定作”条款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求。

判决认为,林老板系根据刘女士发送的证书为其购买与证书一致的钻石,可见刘女士在交易前对钻石的情况已有清楚的了解,并非林老板主动向刘女士出售钻石,并隐瞒了证书中的备注信息。因此,刘女士主张其存在重大误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外规定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定作”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钻石有相应的GIA证书,和定作的产品一样具有特定性,该钻石是刘女士指定林老板购买的,另外林老板并非该钻石的第一手卖家,倘若退换货,可能影响该钻石的二次销售。因此,该钻石符合“消费者定作”的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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