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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状告5子女不尽孝 分光家产不尽赡养责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22 17:59:34>跟律师谈谈<

       老人马某某今年72岁,1960年与丈夫盖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5个子女,长子盖玉、次子盖中、长女盖羽、次女盖文、三女盖影,如今丈夫盖某某已经去世。

  马某某表示,现在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盖玉、盖中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医疗费由两人平均负担,盖羽、盖文、盖影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马某某曾与5名子女就房产、赡养问题达成家庭协议。约定内容中包括,两套房屋分别归盖玉、盖中所有。盖玉、盖中每月5日各支付老人养老费200元,老人的医疗费由两人平均分担,三个女儿根据各自意愿分担等。但盖玉、盖中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历城区法院认为,马某某作为70余岁的老人已经没有劳动能力,5名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马某某与子女就房产、赡养达成的家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乎情理,符合法律规定,盖玉、盖中应当履行。所以,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三个女儿都同意母亲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云法律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盖玉、盖中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日前支付母亲马某某赡养费200元。马某某的医疗费凭医疗费单据由盖玉、盖中平均负担。三个女儿盖羽、盖文、盖影自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日前支付马某某赡养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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