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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一男子约女网友开房 引发荒唐闹剧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4-25 11:04:15>跟律师谈谈<

   几天前的一个晚上,一名女子报警称自己的手机被一名男子抢走了。姜堰警方展开调查,结果报警的女子却和那名男子一起被治安处罚了。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有人在宾馆和我发生争执,还把我的手机抢走了!” 几天前的一个晚上,姜堰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接到女子“艳艳”的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艳艳”反映,她是到宾馆和一名男网友见面的。没想到对方竟然与她发生争执,还抢走了她的手机。

   民警现场了解到,“艳艳”今年28岁,盐城人;该男网友名叫郭某,20多岁。经验丰富的民警观察发现,虽然“艳艳”和郭某都称,他们是话不投机才会发生争执,但二人的眼神都躲躲闪闪的,遂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内作进一步了解。

     果然,在民警的追问下,“艳艳”和郭某不能自圆其说了,最后只好交代了事情的真相。

“艳艳”说,数日前,她和郭某通过网络结识。两人在网上聊了几天之后,郭某问她:“约不约?”她回复称:“现在的社会很现实。”两人心照不宣,“艳艳”知道郭某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而郭某知道“艳艳”的意思是要发生性关系得花钱。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最终以5千元成交。

   事发当晚,两人相约到姜堰城区的一家宾馆开房。“艳艳”要求先付钱后“办事”,郭某不同意。“艳艳”为了吓唬郭某,便打电话叫朋友带两个人过来。郭某因此与“艳艳”发生争执,还抢下了她的手机。“艳艳”担心郭某打她,便到宾馆前台打电话报警,称手机被抢。

    对于“艳艳”所说的,郭某表示承认。郭某称,他是担心“艳艳”拿到钱就跑了,或者喊人来将他打一顿,才会要求先发生性关系,然后再给钱。

    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艳艳”的行为已经构成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姜堰警方对郭某、“艳艳”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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