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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夫妻结婚33年闹分手 丈夫理由:沟通困难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5-3 17:10:19>跟律师谈谈<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中老年人离婚案也占有一部分比例,并呈现缓慢上升趋势。这些中老年人离婚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配夫妻离婚,另一种是再婚夫妻离婚。与90后、80后等年轻群体相比,这一阶段的夫妻来自家庭方面的压力减少,更多开始关注精神需求。

案例1

原配夫妻结婚33年闹分手

56岁的张女士最近被丈夫起诉离婚了。

她的丈夫王先生与她同岁,两人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生育了3个子女,如今都已成年,没想到到了即将颐养天年的时候,丈夫却要离婚。

王先生表示,那个年代的婚姻,自由恋爱的少,好多都是经人介绍,从认识到登记结婚,可能见不了几面,这样就会出现性格不合的问题。他们夫妇俩就是,婚后他觉得跟妻子沟通很困难,至今已分居十余年。

但张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她不愿意离婚,丈夫之所以说“难沟通”,是因为有了婚外情,两人有3个子女,结婚已33年,感情深厚。

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存续30余年,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年事已高,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关怀。

案例2

再婚夫妻牵手20年终离异

2014年,66岁的张大爷第一次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4年间,张大爷又先后3次提起离婚诉讼。今年1月,法院判离了,70岁的张大爷与小12岁的宋女士结束了维持20年的婚姻。

张大爷与宋女士1998年结婚,两人都是二婚,能够走到一起,彼此都很珍惜。然而,随着子女们逐渐长大,宋女士的儿子却跟张大爷过不到一起,小伙子脾气一上来,连继父都打。随着张大爷所在的村子开始拆迁,双方因安置房问题矛盾加深,多次争吵。

张大爷最后一次起诉离婚,惠济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经过调解仍未有改善,且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不过,由于宋女士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两人婚后共同财产并未在此次诉讼中进行分割,两人可在离婚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分析1

为子女隐忍,在其成年后选择离婚

近年来,中老年人离婚案占据法院离婚案的一部分比例,并呈现缓慢上升趋势。惠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此进行了分析。她介绍,这些中老年人离婚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配夫妻离婚,另一种是再婚夫妻离婚。

其中,原配夫妻离婚的案件多是由于长年积累的家庭矛盾或是感情纠纷所引发。相较于90后、80后等年轻群体,此阶段的夫妻双方所养育的子女多已成年或成家立业,来自家庭方面的压力减少,更多地开始关注自己的精神需求,此时一点矛盾冲突,就容易成为压倒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一些夫妻原本感情就不深,但为了子女健康成长,或是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勉强凑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在子女成家立业后,感到自己已完成了婚姻中的责任和使命,遂选择自愿离婚、和平分手。

此类案件往往夫妻双方离婚意愿较强,对财产等分割约定较为明确,较容易以调解方式结案。

分析2

“黄昏恋”再离异,多因子女干涉

此外,再婚夫妻又离婚的案件在中老年离婚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

该法官介绍说,此类老人多数一方或双方有成年子女,受到子女、家庭等方面的影响较多,婚姻面临的考验也就更大。有的老人本身感情不错,但子女处于传统观念考虑,或是觊觎老人财产,对父母婚姻干涉较多,最终导致老人离婚。

此类案件来自子女、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较大,牵涉到经济纠纷较多,多数牵涉到赡养费、财产分割等,法官居中调停难度较大,双方为此形成积怨可能性较高。该法官提醒,子女应多关心老人的精神生活和情感诉求,不要过多关注物质利益,老人在再婚前也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避免“身后事”麻烦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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