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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因误会引发一场“血案” 作案人已被判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6-22 14:43:54>跟律师谈谈<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与朋友周某乙等人在老河口市商业街某KTV唱歌。当晚23时许,周某甲等人离开时,周某乙走到商业街北段一狭窄处,因险些被一辆路过的轿车碰撞,遂喊道“咋开的车”。正在一旁推摩托车的郭某误以为周某乙在骂自己,遂与周某乙发生争吵。周某甲见状前来帮周某乙,后双方情绪越发激动,周某甲和郭某厮打在一起,被告人周某甲拿出一把黑色弹簧刀朝郭某身上连刺数刀,致郭某左、右手臂、右胸部、右腹部等处受伤,后周某甲丢弃弹簧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8月29日9时许,周某甲到北京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周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周某甲赔偿郭某各项损失11万元,郭某对周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周某甲从轻处罚。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作案工具弹簧刀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被告人周某甲因朋友周某乙与郭某发生争执,周某甲在与郭某发生厮打中持弹簧刀朝郭某身上连刺数刀,致郭某左、右手臂、右胸部、右腹部等处受伤。被告人周某甲主观上有伤害郭某的故意,客观上致郭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甲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取得郭某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官提醒,市民遇到矛盾纠纷应该冷静处理,耐心协商,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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