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亲的人到法院打官司,那真叫万不得已。
嘉兴有一对结婚已经50多年的老夫妻,大伯告了老伴,要扶养费。这是嘉兴南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大伯81岁,大妈74岁,结婚5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年轻时就磕磕碰碰有口角,没想到年纪大了还是相互抱怨指责不断。2011年,因为家庭小事争吵,大妈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从此两人分居生活,经济上也互不往来。
2017年下半年,大伯身体不好,连续三次住院治疗。期间,他多次给老伴打电话,老伴既不来照顾,也不承担部分医疗费。
这下大伯伤透了心,等到身体略有康复,就把大妈告到了法院,诉求是给付扶养费。
案情不复杂,说的都是老夫妻的感情和家务事。但是既然两人还是夫妻关系,那么法律上就有规定了。
法院认为,夫妻互有扶养义务,理应相互关心彼此扶助,现在大伯因生病支付医疗费用而使生活陷入困难,作为妻子,大妈应尽经济上的帮助义务。
至于经济帮助的数额,两人的退休金都不高,在考虑保证大妈的基本生活前提下,考虑了大妈的给付能力,大伯的实际需要,还结合了当地生活水平等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大妈支付大伯扶养费6000元。
南湖法院的承办法官说,这几年,因为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或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等情况发生的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愈来愈多。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平等的。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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