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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出台法规保障老年人权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8-25 11:53:45>跟律师谈谈<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日前,《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二)在市法制办网站上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除了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啃老”,《规定(草案)》还提出了多项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措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侵权处理。

不得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拒绝赡养者,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赡养能力的,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要做的有两方面。一是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与家庭成员平均生活水平相当。二是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但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赡养。

此外,赡养人不应只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还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经常看望或者问候分开居住的老年人。

老年人也可以和养老机构等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将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一旦出现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赡养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等行为时,当事人不仅将受到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不得以老年人离婚、再婚为由拒绝赡养

由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的新闻层出不穷。但是,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老年人亦是如此。

《规定(草案)》明确指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不得索取、隐匿、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财产,不得要求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居住,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也属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将受到侵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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