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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创始人戴威破产了?他作为自然人,法律意义上不会破产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12-22 13:21:51>跟律师谈谈<

    ofo创始人戴威,被限制消费了。

    并不是因为最近闹得很大的退押金事件,而是之前和别的公司有合同纠纷,ofo被判赔钱结果没赔。

    收到限制消费令之后,戴威不能坐飞机、软卧,也不能住酒店、星级以上宾馆、买房买车旅游等等。

    有网友问,这都被限制消费了戴威是破产了吗?TVB里的个人破产,就会收到消费限制。

真的没钱

    没有,戴威没有破产。

    作为企业,ofo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戴威作为一个自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不会破产的。因为大陆暂时没有个人破产制度。

    所谓个人破产,跟企业破产类似。当一个人对自己的债务实在无能为力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由相关机构进行财产清算和分配,达到一定条件可以免除剩余债务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会受到一系列限制,比如不能高消费不能买车买房等等。

    戴威的消费限制与此不同,只是法院为了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消费限制。

    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人可以不用受到“各种”催债,能过正常生活,债权人也能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的钱能不能收回来、到底能收回来多少。甚至还可以减少债务人直接跑路的局面……

    但,免除剩余债务什么意思?万一有人故意借钱不还然后申请破产怎么办?

    不用还钱?别想了

    别想了,凡是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写在法律上了,不还钱的亦是。

    个人破产制度并不必然伴随剩余债务免除。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对免除债务有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首先,申请个人破产必须得把自己的财产、收入状况交代得清清楚楚,一分不少,隐瞒藏匿什么的,不行。

    其次,并不是所有债务类型都能免除。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这些特定类型的债务不得免除:

   一定期间内的税款;一定期间内的关税;家庭扶养义务;基于故意毁损他人人身或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醉酒或使用其他麻醉药品而发生的车船、飞机等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等。

……

    所以,还是得看你的钱到底是怎么欠的,欠的又是哪些类型。义务该交的钱,税、家庭抚养费这些不能免,因自己醉酒给别人造成损害的也不能免。

    还有,不诚信的人是不可能通过申请个人破产免除剩余债务的。

    美国《破产法》规定,如果债务人有欺诈债权人或滥用破产程序的行为,破产申请是不可能通过的。如果通过了个人破产申请,在相关机构进行审查时,债务人——

    隐匿、毁损财产;隐匿、毁损、伪造或丢失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各种凭证;在破产程序中对财产状况做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未能充分说明破产原因;违反法庭纪律;……

    这些,通通都不能免除剩余债务。德国更狠一点,《德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人有6年的考察期,从破产当天算起,如果未来6年内都诚实规矩做人,不隐瞒自己的财产,通过考察后才能免除剩余债务。

    嗯。法律在你走投无路的时候给你机会重新做人,但你必须得是个好人。

    以及,如果破产人是个高收入者,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在破产期间的收入,仍然要继续还钱。

美国的《破产法》规定得比较详细:债务人的当前月收入-个人合理的月支出>167美元,不给免剩余债务。100债务人的当前月收入- 个人合理的月支出

    香港也是这么干的。

钟镇涛,香港明星。1997年因为自己婚姻加金融风暴欠钱超2.5亿港币,2002年申请破产。破产期间,钟镇涛赚的钱都要交给破产管理署,钟镇涛本人的生活消费全部受到限制,

每月的服装剪发费:500-800港币;

每月伙食费:2000-3000港币;

每月住宿费:4000-8000港币;

每天交通费:20-30港币;

……

破产管理署按照标准给钟镇涛一定的生活费之后,剩余的钱就用来还债。

2006年10月17日,钟镇涛最终解除破产,现在他已经东山再起,收入过亿了。

一点好消息

因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免除剩余债务“福利”和严格的免除债务要求,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受益者主要是社会的中下阶层和创业者。

据统计,在德国2008年的个人破产原因中,占前两位的分别是——

失业(28%);

离婚或配偶死亡(13%);

美国的个人破产数据也有相同指向。三分之二的美国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前都存在就业问题,其他的原因也是疾病、离婚等。

对创业者来说,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一个退路保障。有学者研究了欧洲15个国家13年以来独立营业者(self-employment)人数比例的变化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发现这些国家独立营业者人数比例与个人破产制度宽严变化的相关度要远远大于GDP和其他经济指数。美国同样如此,破产豁免额越高,愿意创业的热情也更高。

刚过去不久10月,最高人民法院说了两次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

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要引进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接着又从企业法人、市场、案件执行、家庭四个维度说,我国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

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

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

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

在这个互联网裁员声喧嚣、创业者说艰难、投资者说失败的2018年寒冬,也可以算是一点微弱的温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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